修改量表後,我一併修改了OTES的施測手冊。
施測手冊主要修改了評分標準的說明,新增了主要詞彙的定義的範例、判斷標準後的範例。
評分標準的部分,我以明確的次數或比例取代總是、經常、偶而和從不的區分方式。
主要詞彙的定義與判斷標準後的範例的部分,我以更多臨床常見的狀況舉例,以便評分者類化到平常的臨床環境,從而減少評分歧異。
我認為修改之後,評分者應該更能掌握題目要問的概念,也比較容易評分。
目前施測手冊還在修訂中,若下週實習生測試完量表,認為題目的概念不易掌握或評分有爭議,
我會繼續修改量表與手冊的說明,以期有更好的施測者間一致性。
以下是修改前後對照的幾個範例。藍字處為修改或新增的部分。
歡迎大家對於修改的內容提出建議。
1.
不須催促即可主動投入治療活動
(1)
「催促」的定義:於講解活動進行方式之後,治療師或家屬需一再提醒個案專心、不要聊天或趕快開始動作,個案才會繼續完成治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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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個案一週以內,每堂課平均需要催促的次數作為判斷依據。
(2)
判斷標準:以個案上課時,需要他人催促的平均次數判斷。
0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4次以上
1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2-3次
2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最多1次
3 完全不需催促個案投入活動
例如:若個案在5次治療中,只有1次需要頻繁地催促個案完成活動,則計分為2。若每次上課需要治療師或看護催促2-3次才會繼續完成治療活動,計分為1。
0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4次以上
1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2-3次
2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最多1次
3 完全不需催促個案投入活動
例如:若個案在5次治療中,只有1次需要頻繁地催促個案完成活動,則計分為2。若每次上課需要治療師或看護催促2-3次才會繼續完成治療活動,計分為1。
2.
主動與治療師討論個人最近的病情(含進步、退步或沒有進步)
(1)
「討論」的定義:於治療中或下課後,由個案本人主動提出對於自己的病情或表現(含進步、退步或沒有進步)的疑問,或於治療時向治療師提及自己的病情。討論的情境不限於一定要專心講話,一邊做動作,一邊討論也符合本題討論的定義。
*若個案糾結於同樣的問題而一再提問或抱怨,則不屬於討論。例如:一直抱怨自己的手還是不能拿筷子。
*若個案糾結於同樣的問題而一再提問或抱怨,則不屬於討論。例如:一直抱怨自己的手還是不能拿筷子。
(2)
判斷標準:
0 一週內,從未與治療師討論病情
1 一週內,曾與治療師討論病情1次
2 一週內,曾與治療師討論病情2次
3一週內,曾與治療師討論病情超過2次
例如:
(a) 若個案一週接受OT 5次,於一週內曾與治療師討論超過2次,則計分為3。討論2次,計分為2。討論1次,計分為1。
(b) 若個案一週接受OT 2-3次,於一週內曾主動與治療師討論過2次,則計分為3。討論1次,計分為2。雖然這週沒有討論,但上週有討論,計分為1。這週與上週皆未討論,計分為0。
0 一週內,從未與治療師討論病情
1 一週內,曾與治療師討論病情1次
2 一週內,曾與治療師討論病情2次
3一週內,曾與治療師討論病情超過2次
例如:
(a) 若個案一週接受OT 5次,於一週內曾與治療師討論超過2次,則計分為3。討論2次,計分為2。討論1次,計分為1。
(b) 若個案一週接受OT 2-3次,於一週內曾主動與治療師討論過2次,則計分為3。討論1次,計分為2。雖然這週沒有討論,但上週有討論,計分為1。這週與上週皆未討論,計分為0。
5.
主動向治療師提出自己所接受的職能治療活動的疑問
(1)
「主動向治療師提出自己所接受的職能治療活動的疑問」的定義:於治療中或下課後,由個案本人主動向治療師提出對於自己所接受的治療活動的問題,例如:不知道怎麼做比較容易達成治療師的要求、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做正確、覺得活動太容易而想換活動、覺得活動太困難而想換活動、總是做固定的活動而想換活動、不知道可不可以換成其他人做過的活動、不知道自己做的治療活動的目的、不知道什麼活動有助於達成自己恢復的目標、不知道治療活動要做幾次或多久、不知道在治療室的活動在家裡/病房裡要怎麼做等,皆屬此類。
¨
若由治療師主動提問、家屬或看護代為提問則不屬於個案主動向治療師提出疑問。
(2)
判斷標準:
0 一週內,從未向治療師提問
1 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1次
2 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2次
3 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超過2次
例如:
(a)若個案一週接受OT 5次,於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超過2次,則計分為3。提問2次,計分為2。提問1次,計分為1。
(b)若個案一週接受OT 2-3次,於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過2次,則計分為3。提問1次,計分為2。雖然這週沒有提問,但上週有提問,計分為1。這週與上週皆未提問,計分為0。
0 一週內,從未向治療師提問
1 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1次
2 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2次
3 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超過2次
例如:
(a)若個案一週接受OT 5次,於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超過2次,則計分為3。提問2次,計分為2。提問1次,計分為1。
(b)若個案一週接受OT 2-3次,於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過2次,則計分為3。提問1次,計分為2。雖然這週沒有提問,但上週有提問,計分為1。這週與上週皆未提問,計分為0。
「(2) 判斷標準:以個案上課時,需要他人催促的平均次數判斷。
回覆刪除0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4次以上
1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2-3次
2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最多1次
3 完全不需催促個案投入活動
例如:若個案在5次治療中,只有1次需要頻繁地催促個案完成活動,則計分為2。若每次上課需要治療師或看護催促2-3次才會繼續完成治療活動,計分為1。」
這恐有 floor effect
謝謝您的建議。
刪除關於「以次數判斷分數」的方式,我認為有點難拿捏怎麼樣算多。
我會再詢問治療師與實習生,到底平常催促的頻率有多高?
多少次的催促屬於可接受、超過多少次就屬於2、1或0分。
我今天想到一個比較容易評分又可避免floor effect的標準:
刪除0 所有活動都需催促才能投入治療活動/ 即使催促也未投入治療活動
1 一週內,半數以上的活動需催促才可主動投入治療活動
2 一週內,半數以上的活動不需催促即可主動投入治療活動
3 完全不需催促即可投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