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OTES施測手冊之修改內容:主要詞彙的定義、判斷標準、例子

本週參考了大家的修改建議,修改了OTES的評分標準與原有項目的措辭以提升量表的可讀性與施測者間一致性。
修改量表後,我一併修改了OTES的施測手冊。

施測手冊主要修改了評分標準的說明,新增了主要詞彙的定義的範例、判斷標準後的範例。
評分標準的部分,我以明確的次數或比例取代總是、經常、偶而和從不的區分方式。
主要詞彙的定義與判斷標準後的範例的部分,我以更多臨床常見的狀況舉例,以便評分者類化到平常的臨床環境,從而減少評分歧異。
我認為修改之後,評分者應該更能掌握題目要問的概念,也比較容易評分。

目前施測手冊還在修訂中,若下週實習生測試完量表,認為題目的概念不易掌握或評分有爭議,
我會繼續修改量表與手冊的說明,以期有更好的施測者間一致性。
以下是修改前後對照的幾個範例。藍字處為修改或新增的部分。
歡迎大家對於修改的內容提出建議。


                  1.        不須催促即可主動投入治療活動
(1)      「催促」的定義:於講解活動進行方式之後,治療師或家屬需一再提醒個案專心、不要聊天或趕快開始動作,個案才會繼續完成治療活動。
¨         本題以個案一週以內,每堂課平均需要催促的次數作為判斷依據。
(2)      判斷標準:以個案上課時,需要他人催促的平均次數判斷。
0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4次以上
1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2-3
2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最多1
3
完全不需催促個案投入活動

例如若個案在5次治療中,只有1次需要頻繁地催促個案完成活動,則計分為2。若每次上課需要治療師或看護催促2-3次才會繼續完成治療活動,計分為1
                         2.        主動與治療師討論個人最近的病情(含進步、退步或沒有進步)
(1)      「討論」的定義:於治療中或下課後,由個案本人主動提出對於自己的病情或表現(含進步、退步或沒有進步)的疑問,或於治療時向治療師提及自己的病情。討論的情境不限於一定要專心講話,一邊做動作,一邊討論也符合本題討論的定義。
*
若個案糾結於同樣的問題而一再提問或抱怨,則不屬於討論。例如:一直抱怨自己的手還是不能拿筷子。
(2)      判斷標準:
0 一週內,從未與治療師討論病情
1
一週內,曾與治療師討論病情1
2
一週內,曾與治療師討論病情2
3
一週內,曾與治療師討論病情超過2

例如
(a)
若個案一週接受OT 5次,於一週內曾與治療師討論超過2次,則計分為3。討論2次,計分為2。討論1次,計分為1
(b)
若個案一週接受OT 2-3次,於一週內曾主動與治療師討論過2次,則計分為3。討論1次,計分為2。雖然這週沒有討論,但上週有討論,計分為1。這週與上週皆未討論,計分為0
                            
                         5.        主動向治療師提出自己所接受的職能治療活動的疑問
(1)      「主動向治療師提出自己所接受的職能治療活動的疑問」的定義:於治療中或下課後,由個案本人主動向治療師提出對於自己所接受的治療活動的問題,例如:不知道怎麼做比較容易達成治療師的要求、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做正確、覺得活動太容易而想換活動、覺得活動太困難而想換活動、總是做固定的活動而想換活動、不知道可不可以換成其他人做過的活動、不知道自己做的治療活動的目的、不知道什麼活動有助於達成自己恢復的目標、不知道治療活動要做幾次或多久、不知道在治療室的活動在家裡/病房裡要怎麼做等,皆屬此類。
¨         若由治療師主動提問、家屬或看護代為提問則不屬於個案主動向治療師提出疑問。
(2)      判斷標準:
0 一週內,從未向治療師提問
1
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1
2
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2
3
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超過2

例如
(a)
若個案一週接受OT 5次,於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超過2次,則計分為3。提問2次,計分為2。提問1次,計分為1
(b)
若個案一週接受OT 2-3次,於一週內曾向治療師提問過2次,則計分為3。提問1次,計分為2。雖然這週沒有提問,但上週有提問,計分為1。這週與上週皆未提問,計分為0

3 則留言:

  1. 「(2) 判斷標準:以個案上課時,需要他人催促的平均次數判斷。
    0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4次以上
    1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2-3次
    2 每次上課平均需催促最多1次
    3 完全不需催促個案投入活動
    例如:若個案在5次治療中,只有1次需要頻繁地催促個案完成活動,則計分為2。若每次上課需要治療師或看護催促2-3次才會繼續完成治療活動,計分為1。」

    這恐有 floor effect

    回覆刪除
    回覆
    1. 謝謝您的建議。
      關於「以次數判斷分數」的方式,我認為有點難拿捏怎麼樣算多。
      我會再詢問治療師與實習生,到底平常催促的頻率有多高?
      多少次的催促屬於可接受、超過多少次就屬於2、1或0分。

      刪除
    2. 我今天想到一個比較容易評分又可避免floor effect的標準:
      0 所有活動都需催促才能投入治療活動/ 即使催促也未投入治療活動
      1 一週內,半數以上的活動需催促才可主動投入治療活動
      2 一週內,半數以上的活動不需催促即可主動投入治療活動
      3 完全不需催促即可投入活動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