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個案基本資料的問題
A. 治療時間的計算不精確:
1. 當個案不只中斷治療一次治療,可能難以記住每次暫停治療的時間長度是多久。
2. 個案受傷後可能昏迷或有其他外傷,不適合立即做復健。因此不適合以受傷日作為治療時間之起始日。
3. 要求個案回憶過去治療的情形可能會不準確,而且費時:個案可能要花許多時間回想暫停治療的時間長度。而且所得到的結果可能高估治療時間。
B. 記錄終止治療原因的意義有限:個案每次終止治療的原因可能不同,而且可能難以記清。
C. 個案通常會同時接受OT與PT,可考慮刪除PT的治療時間。
(個人猜測:SCI個案可能會停止做OT但持續做PT)
(個人猜測:SCI個案可能會停止做OT但持續做PT)
II. 收案條件的問題:
A. 本次收案無法取得醫師診斷(確診為SCI),因此收案條件應改為個案自陳為SCI。
B. 本次收案無法由治療師判斷個案是否適合訪談,應改為由訪員藉由觀察與對談,自行判斷個案之認知功能是否正常、是否適合收案。
C. 如何排除曾參加過OTK研究的個案?
1. 之前的作法:以大字版題本詢問個案是否有印象接受這個研究的訪問。
↓其他研究或許也有使用大字版題本
↓其他研究或許也有使用大字版題本
2. 之後的作法:列出曾受訪的個案名單,以確認新的受訪者未接受過OTK訪問。
D. 收案標準是在收案前確認或收案後確認?
1. 之前的作法:訪談前詢問個案之病史、診斷、國台語等特性,訪談後確認其認知功能。
↓若個案認知功能受損,則整份問卷就不適合分析。
↓若個案認知功能受損,則整份問卷就不適合分析。
2. 之後的作法:所有收案條件皆移至正式訪談前確認完畢。
*老師的提醒:
1.研究是你的,不是你們的。
2.就算是跟老師討論後決定的作法,並非必得依循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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